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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应如何认定?
一些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大量货物放入保税区存储,这些货物的共性是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带有一定投机性。若国内价格高于国外,则从保税区进口这批货物,卖给国内买家;若国外价格高于国内,则将货物再出口。第一种情况外贸企业能提供一、二线进口货物报关单,可以正常办理核销手续。问题在于第二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转口贸易,目前部分观点认为转口贸易货物不可以经过第三国,只要货物到过第三国(本文指中国),就不能认定为转口贸易,只能套用一般的进出口贸易。照此理解,区外企业将不能按照第二种贸易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其不能提供二线进口报关单,只能提供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但又不能按转口贸易方式凭此核销,于是必然陷入无法核销的困难境地。
  转口贸易的界定
  按照定义,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口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可见,货物是否到过第三国并不影响能否成为转口贸易,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第二种贸易方式符合转口贸易的要求,应认定为转口贸易,可以凭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手续。
  与政策的冲突之处
  外贸企业通过第三国的转口贸易在操作上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有一些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外贸企业原先进口这笔货物,因不能判断货物的Zui终流向,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大都没有申报成“转口贸易”,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准确性,直接导致外汇局无法得到全面准确的转口贸易数据。以2003年为例,全市申报为转口贸易的付汇仅为数笔,明显少于实际发生数;
  二是若外汇局凭企业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而对应核销单却没有注明“转口贸易”字样,有违反操作规程之嫌;
  三是根据有关规定,转口贸易在办理进口核销时,要求转口后收入的外汇金额大于原进口的付汇金额,但若属于货物进入保税区后价格下跌且短期内无回升可能性的情况,外贸企业被迫向国外销售这些货物,所收到的外汇金额就有可能小于原进口的付汇金额。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便允许企业以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在金额上也不符合“转口后收入外汇金额须大于原进口付汇金额”的规定。
  转口贸易方式的优点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收等收入外,同时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可见,转口贸易方式应当得到鼓励和扶持,尤其对宁波而言还有保税区这个具备特殊功能的平台,应当充分发挥保税区的仓储、免征关税的优势,大力扶持转口贸易发展。有关资料显示,转口贸易方式就占了深圳保税区进出口的半壁江山,充分说明利用保税区仓储优势进行转口贸易对拉动进出口的潜力非常大。
  政策建议
  一是国际收支申报应尽量为企业提供便利,可考虑针对经过第三国的转口贸易增加新的申报代码或允许企业在转口贸易确定后通知银行修正原有申报数据。二是转口贸易核销在金额上不必要求收汇金额一定要大于付出的金额,因为目前要求收汇金额大于付汇金额的规定收效甚微,企业做一笔上万美元的转口贸易收汇金额只大于付汇金额几十美元却也符合规定;市场行情变化很大,不能排除企业亏本销售的情况。三是针对转口贸易形式容易成为企业向境外融通资金进出渠道的特点,对货物经过第三国(本文指中国)的转口贸易,核销时除了要求提供收账通知和结汇水单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供进、出境备案清单,以核实贸易的真实性。
转口贸易核销

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发布时间:20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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